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办理业务未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公告作废清单向社会进行公告,请广大机动车所有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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