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04-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4-08-16
  • 标    题: 关于对高速公路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4]355号
  • 发布日期:2004-08-1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对高速公路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的通知
榕公综[2004]355号
来源:刑事侦查支队 时间:2004-08-16 00:00

关于对高速公路内发生的刑事

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刑事案件管辖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发生在福州路段(途经罗源县、连江县、马尾区、仓山区、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高速公路内的刑事案件,由福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先期处置,之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移交案件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侦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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