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06-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6-11-02
- 标 题: 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社指[2006]27号
- 发布日期:2006-11-02
-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榕公社指[2006]27号
来源:社区警务指导处
时间:2006-11-02 00:00
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父母一方亡故
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
现将《公安部关于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转发给你们,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联系。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公治〔2006〕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期,有群众连续上访,反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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