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7-2705-2007-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07-12-12
- 标 题: 关于印发《户口登记实务解答(十一)》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社指〔2007〕26号
- 发布日期: 2007-12-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户口登记实务解答(十一)》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社区警务(治安、交巡警)大队:
近期,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转发了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公社指〔2007〕23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工作,根据我市户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社区警务指导处研究制定了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的手续、程序,现汇编成《户口登记实务解答(十一)》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社区警务指导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户口登记实务解答(十一)
一、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落户
1、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要求迁移户口的必须当年办理。
2、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户于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由学校办理集体户负责人将本年度录取新生的电子文档及有关材料送市、县(市)公安局审核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专科(高职)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凭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凭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在校生转学户口落户
省内院校间转学、户口已落户于学校的学生,由管理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学籍管理审批表上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籍管理审批表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学校毕业生户口落户
1、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到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簿》、《毕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户口在省外毕业生要求开具《户口准迁证》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以下称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4、原籍在本市、县(市)外的,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等办理落户手续。
5、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户口在省外毕业生要求开具《户口准迁证》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6、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簿》、《毕业证书》等向就业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7、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三年之内因再次择业到其他地区工作,本人申请户口迁入的,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在省外毕业生要求开具《户口准迁证》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8、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凭: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人才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注明人数的《派遣协议书》等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在省外毕业生要求开具《户口准迁证》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9、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2)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3)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4)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5)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10、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应届、往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11、以上所持的《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报到证》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研究生(含双学位)可放宽35周岁以下。
四、人才派遣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条件及程序
人才派遣单位设立集体户条件:
1、人才派遣单位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从事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业务;
2、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3、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所属的机构;
4、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5、人才派遣单位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集体户的条件: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后)要求。
人才派遣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须提供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相应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窗口组长或户籍内勤民警审核后,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经办、大队长审核,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科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备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凭市局批准通知书申办设立集体户。
本户口实务解答中未提及的,均按福建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发出的闽公综〔2007〕56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
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1997〕56号
各地市人事局、公安局(处)、粮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集体户口落户申请表
(2)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立户审批表
(3)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
(4)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卡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粮食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精神,为加强流动人才户籍、粮籍管理、完善人才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服务,现对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申报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
设立集体户口的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立户单位”)必须是:
1、按《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经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
2、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由县(市、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管理干部档案的;
3、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管员负责集体户口、粮食管理。
二、设立集体户口程序
立户单位必须持《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送所在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审批,并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交人才中介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粮管站(组)办理立户手续。
三、落户对象和程序
1、落户对象:落户对象须是人事关系在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的,本地无城镇户口直系亲属、所在单位亦无集体户口的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干部。
2、户粮办理程序: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的落户手续,由立户单位专管员持下列材料到派出所、粮管站(组)办理:⑴大中专毕业生,持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派遣意见的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和经接收单位、立户单位、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户口、粮食迁移证。⑵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持地、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的引进或调动批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立户单位、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户口、粮食迁移证。⑶留学回国人员,持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证》、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及本人护照(影印件)、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户口落户,持公安部门入户证明和《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证》(影印件)办理粮食落户。⑷军队转业干部,持转业证和县、市以上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接收单位、立户单位签章的落户证明、粮食供应介绍证。
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应将户口从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迁出:⑴因工作单位变动,人事档案调入新的工作单位,且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⑵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已在本市县内的。
四、责任与义务
1、立户单位要在公安、粮食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集体户口的管理,及时审核、办理入户手续,与落户人员签定《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发给入户人员《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式样附后),每年定期负责核实、换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核对、变动登记手续。平时还应掌握在册人员动向,协助做好户口和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
2、公安派出所、粮管站(组)要按本规定做好立户单位集体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各自分工及时办理开户、落户、迁移和治安管理等项工作。公安派出所及时与立户单位核对集体户口人员的情况,对集体户口人员变动单位和住址的,应在《常住人员常住表、集体户口簿中“本市(县)其他住址”和“服务处所”栏及时予以变更,并在“变更更正”栏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年度换卡手续而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由人才中介机构核实确认后,公安派出所注销其户口并通知粮管站(组)注销其粮籍。对违反有关户粮管理政策规定的或服务质量差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公安派出所、粮管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县市公安机关、粮食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查实后,取销立户单位集体户口,并根据户口、人才市场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申请迁入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单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立户单位申领登记卡更换,同时由立户单位向公安派出所、粮管站(组)报告。每年12月上旬,《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到立户单位办理年度更换登记卡手续。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集体户口落户申请表
2、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
3、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
4、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卡
附件1
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落户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本人工作
单 位
地 址
电话传呼
申请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才中介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
立 户 审 批 表
立户单位 机构登记证号
地 址 电 话
主管部门 专管员 邮编
申 办
理 由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地、县
人事行政
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公安部门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粮食部门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立户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事行政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市、区)粮食局、公安派出所、浪管站各存一份。
福建省人事厅制
附件3
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
甲方: (人才中介机构全称)
乙方: (集体户口落户人员)
根据《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闽人发〔1997〕56号),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须是经公安、人事部门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
2、甲方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的管理,及时为乙方提供落户、年度换卡等项服务。
3、甲方应及时掌握乙方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户口、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
4、乙方须是本地就业人员,并应如实填写《集体户口落户申请表》一份。
5、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户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工作单位、住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6、乙方要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交甲方办理年度换卡手续。乙方超过年检时间半年以上,被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责任自负。
7、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立户单位: 公安派出所(盖章)
编号:
使用说明:
1、此卡只限人才中介机构与其集体户口人员联系、核对使用。
2、持卡人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粮食机关、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粮食等管理、核查工作。并按规定每年12月上旬到所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换发新卡。
3、此卡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即向人才中介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补办新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