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1992-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1992-09-07
  • 标    题: 关于二轮摩托车牌照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榕公交〔1992〕46号
  • 发布日期:1992-09-07
  • 有 效 性: 失效
关于二轮摩托车牌照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榕公交〔1992〕46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1992-09-07 00:00
榕公交[1992]46号
关于二轮摩托车牌照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在我市城区、郊区试行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牌照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条 二轮摩托车牌照有偿使用,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竞投。
第三条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经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均有参加竞投的资格。
第四条 有偿使用的二轮摩托车牌照数量,每年度要有指标限额。
第五条 公开拍卖的二轮摩托车牌照,每年分若干批进行。
第六条 公开拍卖的标底,由拍卖主持单位在拍卖前确定,适时公布。
第七条 参加竞投者,需在每次公开拍卖前的指定时间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填写《二轮摩托车牌照竞投申请表》,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控办批购单;“三资”企业须提供介绍信;私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经审查取得资格后,缴纳保证金,即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和应价牌。
第八条 参加竞投者,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业指派的代表人、个体工商业主或居民本人。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他人参加。
第九条 参加竞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竞投规则。
第十条 在拍卖中取得的车牌照及车辆的入户、转出、转让、补换、报废、更新等,均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失窃车辆不予补牌,须重新竞买有偿使用车牌。
第十二条 拍卖的具体工作由市交警支队负责,由市公证处公证。
第十三条 有偿使用二轮摩托车牌照制度从一九九二年八月起执行。
说明:本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印发的《关于二轮摩托车牌照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条文作些修改,以本文为准。
 
 
                                 福州市公安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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