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3-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3-01-01
  • 标    题: 关于实行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2003】38号
  • 发布日期:2003-01-0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实行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榕公【2003】38号
来源:政治部 时间:2003-01-01 00:00






关于实行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宣传工作,全面加强公安新闻宣传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宣传纪律的规定,市局决定建立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闻发言人。为确保公安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方针,统一报道口径,市局建立并实行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对外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审核对外宣传稿件。市局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任陈由焰和政治部副主任刘明担任。

二、发布会组织。市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召集,宣教处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举办。对外统称“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地点由宣教处确定。市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并发布新闻。必要时,邀请市局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1、公安新闻的发布形式分为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稿件发布、现场发布。

2、一般性公安新闻主要通过稿件发布,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局直各单位领导审核后,由公安宣传部门直接传送各有关新闻单位。

3、重大新闻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急需的新闻发布,可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时间和周期由宣教处与有关业务部门商定。

4、重大恶性案件和突发事件需要现场发布新闻时,须经市局领导批准,由现场最高指挥官或专人指定人员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民警均不得擅自向媒体透露情况。突发性事件尚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不对外发布,待核实查明情况后,视情况公布。

三、新闻发布内容。主要发布我市公安机关和上级机关出台的重大措施和决策,重要消息,公告、通告的发表,解答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告知公众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全市公安机关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全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开展专项斗争和治理整顿行动的情况;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突发事件和火灾、交通等灾害事故;由市公安局协调指挥两个以上县(市)区公安机关联合侦办的重大特大案件;全市公安机关推出重大先进集体和典型人物的英雄模范事迹;需要以市公安局名义予以澄清辟谣消除不良影响的事项;征求新闻媒体对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四、新闻发布材料准备。市局领导、新闻发言人、业务部门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新闻和发言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并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定稿。重要事项发布,需经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定稿。

五、发布会审批程序。分局、县(市)区局、局直单位需要发布新闻,应事先向宣教处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时向省公安厅宣传处备案。

六、邀请对象。中央新闻媒体驻福建记者站、福建日报、福建法制报、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福建电视台、东南电视台、福建广播电台、福州电视台、福州广播电台等媒体记者(邀请新闻媒体可视发布会内容、范围确定)。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  新闻发言人  发布会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

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本局领导。

(共印90份)

  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                   2003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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