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5-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5-01-12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办[2005]1号
  • 发布日期:2005-01-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公办[2005]1号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05-01-12 00:00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

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解决重复访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有效解决缠诉缠访、重复信访问题,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信访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当地终结信访案件的审核、申报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联系。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处理公安信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推进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依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终结信访案件,是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辖区管辖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已经履行完毕,信访人就同一案件持原信访理由继续来信来访的案件。

    第三条  确认终结信访案件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严格终结标准。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终结信访案件:

    (一)  信访反映的问题,已经公安部调查复核并作出不予支持的结论性意见的;

    (二)  信访反映的问题,公安机关已经办结,且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

    (三)  信访反映的问题,  已经设区市以上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结论性意见的;

(四)信访反映的问题,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事后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五)  信访反映的问题,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

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复议维持原决定的;

 (六)  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后,信访人

对复议决定不服,且已过诉讼时效,经省公安厅复查作出结论的;

(七)  经调查,有证据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查

无实据,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查的;

(八)  经省部级法医鉴定机构复核,维持原鉴定结论或重

新作出法医鉴定结论的;    ’

(九)  信访反映的属于1979年颁布的《刑法》和《刑诉

法》实施前的问题,  已经有了结论,或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信访人要求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十)  有证据证明为精神病人,且信访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第三章程序

    第五条  终结信访案件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申报(终结申报表见附件1),省公安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最终确认。

   第六条  对需确认为终结信访案件的信访事项,应经设区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信访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信访人的全部诉求、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申报依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第八条  省公安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终结审批表见附件2),2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终结信访案件的结论并通知申报单位,报公安部、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和省人大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  申报单位接到确认通知后,应指导、督促终结信访案件原承办单位,制作公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终结告知书见附件3),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在接待场所公示。

第十条  公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应载明案件办理情况、终结信访认定机关和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  对已被确认为终结访的案件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信访人的信访材料见、申报材料和批准意见。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十二条  已确认为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又来信来访

的,信访民警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已确认为终结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就同一事由的来信来访,不再列入重信重访统计,上级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交办或督办。

第十四条  重要政治活动或敏感时期,终结信访案件的访

人常住地的公安机关要做好稳控上作,有效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第十五条  终结信访案件的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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