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5-0000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5-01-12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办[2005]1号
- 发布日期:2005-01-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公办[2005]1号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05-01-12 00:00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
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解决重复访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有效解决缠诉缠访、重复信访问题,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信访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当地终结信访案件的审核、申报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联系。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处理公安信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推进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依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终结信访案件,是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辖区管辖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已经履行完毕,信访人就同一案件持原信访理由继续来信来访的案件。
第三条 确认终结信访案件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严格终结标准。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终结信访案件:
(一) 信访反映的问题,已经公安部调查复核并作出不予支持的结论性意见的;
(二) 信访反映的问题,公安机关已经办结,且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
(三) 信访反映的问题, 已经设区市以上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结论性意见的;
(四)信访反映的问题,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事后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五) 信访反映的问题,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
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复议维持原决定的;
(六) 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后,信访人
对复议决定不服,且已过诉讼时效,经省公安厅复查作出结论的;
(七) 经调查,有证据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查
无实据,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查的;
(八) 经省部级法医鉴定机构复核,维持原鉴定结论或重
新作出法医鉴定结论的; ’
(九) 信访反映的属于1979年颁布的《刑法》和《刑诉
法》实施前的问题, 已经有了结论,或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信访人要求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十) 有证据证明为精神病人,且信访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第三章程序
第五条 终结信访案件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申报(终结申报表见附件1),省公安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最终确认。
第六条 对需确认为终结信访案件的信访事项,应经设区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信访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信访人的全部诉求、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申报依据、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第八条 省公安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终结审批表见附件2),2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终结信访案件的结论并通知申报单位,报公安部、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和省人大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 申报单位接到确认通知后,应指导、督促终结信访案件原承办单位,制作公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终结告知书见附件3),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在接待场所公示。
第十条 公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应载明案件办理情况、终结信访认定机关和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 对已被确认为终结访的案件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信访人的信访材料见、申报材料和批准意见。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十二条 已确认为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又来信来访
的,信访民警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已确认为终结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就同一事由的来信来访,不再列入重信重访统计,上级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交办或督办。
第十四条 重要政治活动或敏感时期,终结信访案件的访
人常住地的公安机关要做好稳控上作,有效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第十五条 终结信访案件的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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