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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被监管人员物品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看守所、拘留所,处直管所(院):
当前监管场所在收押被监管人员时,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保管被监管人员随身携带的非涉案物品,如身份证、手机、手表、项链、戒指、皮带、皮鞋等物品,要求承办单位带回保管,给承办单位带来极大的不便,也使得被监管人员出所时寻要这些物品带来困难。为了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1、被监管人员入所检查,发现随身物品不得带入监所的,应开具财物保管登记表,并填写物品名称、数量,出所时发还。
2、被监管人员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如手机、项链、戒指、手表、耳环等小件物品,必须采用信封封存,并由被监管人员在封口处签名,捺手印,由专人妥善保管,出所时发还。若投送劳改场所应将物品移交给劳改场所保管。
3、凡被监管人员非涉案随身物品,监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保管和要求承办单位带回。
4、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财物保管登记表。
福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一联
姓名: 监号: 编号: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备注
1
5
2
6
3
7
4
8
收缴员: 保管员: 登记日期:200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物保管登记表(随物保管)二联
财物保管登记表 (本人收执)三联
收缴员: 保管员: 记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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