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5-000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5-10-14
  • 标    题: 关于贯彻实施《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579号
  • 发布日期:2005-10-1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贯彻实施《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公综〔200〕579号
来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时间:2005-10-14 00:00



关于贯彻实施《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

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有序,根据市政府《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和市公安局《关于交巡警支队、大队交通管理业务职责权限的通知》(榕公[2003]51号)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业务材料

    申请报告、停车泊位示意图、项目规划总平图和相关区域道路红线图。

    道路红线以内的停车泊位为社会公共停车位。道路红线以外的停车泊位不属于道路停车,不便定性为社会公共停车位,只认定可否停车及停放多少车辆。

    二、交巡警支队权限

   (一)受理主、次干道道路停车泊位的申请。

   (二)施划所有道路红线以内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对于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属于业主规划用地的由业主按照国标自行施工(停车标志标线国标见附件2)。

   (三)重要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在主、次干道临时设置或关闭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巡警支队机动特勤大队负责。

    三、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权限

   (一)受理支路以下道路停车泊位的申请(其中主、次干道和支路、小街巷的等级划分依照畅通工程的标准来确定)。

   (二)因重要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在支路以下的道路临时设置或关闭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负责。

   (三)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材料上报要求。

    1、因项目建设需要撤销或迁移道路停车泊位的,各分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每月20日统一上报交巡警支队。

    2、审批后的支路以下道路停车泊位于每月20日上报交巡警支队。(汇总上报表见附件1)

    四、具体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2005年10月17日至2005年10月24日

    市区分局交巡警大队根据《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对辖区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进行一次全面摸排造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和范围、应予以取消的道路停车泊位;对因现状变化而需要迁移、取消的原设停车标志标线;对因新设道路停车泊位而需要修改、取消的原设禁停标志标线,均应分别造册统一于10月24日前上报交巡警支队。

   (二)2005年10月25日至2005年11月11日

    交巡警支队根据《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市区各大队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制定预算,予以实施。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月报表

2、停车标志标线式样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安交通  停车管理  通知

  抄送:本局领导。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05年10月14日印发







附件2:停车标志标线

 

平行式停车位

 

倾斜式停车位



 

垂直式停车位



说明:停车标志标线具体尺寸大小依实际确定





停车标志牌

1、    规格:80*100cm

2、    材料为两厘厚的铝板及铝槽,工程级反光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