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06-0003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6-08-08
  • 标    题: 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公[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8-0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管理的通告
榕公[2006]17号
来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时间:2006-08-08 00:00

    

  

  

  

            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道路堵塞和交通噪音,创造有序畅通和安宁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下列道路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原称:三轮农用运输车、柴三机)通行: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的二环路以内,晋安区的福马铁路线以西、外福铁路线以南的范围内(以上均含本道路)所有道路;金山大道、洪塘路、洪湾路、闽江大道、浦上大道。

  

  二、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在7:00—22:00时段,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称:四轮农用运输车)通行。

  

  三、对于运输蔬菜、水果、家禽、水产等农副产品及种籽、农药、化肥、农机器具等低速载货汽车需进入市区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四、以上所称“二环路”是指北环东路、中路、西路,西二环北路、中路、南路,南二环路,则徐大道(连江南路口至南二环路口),以及连江南路、连江中路、连江北路的环城道路。

  

  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本市以往有关通告、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均按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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