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2500-2009-0005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9-08-12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9〕422号
  • 发布日期:2009-08-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榕公综〔2009〕422号
来源:治安支队 时间:2009-08-12 00:00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批表、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各地自行印制。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支队联系。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福州市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馆业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治安行政管理,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省厅、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对全市旅馆业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具体负责对旅馆客房40间(套)以上(含)和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的审批发证。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对辖区旅馆业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具体负责对旅馆客房40间(套)以下(不含)和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的审批发证。
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对旅馆业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进行日常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审批发证和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馆业审批发证
第四条  旅馆客房在40间(套)以下(不含)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发证。
(一)受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二)审批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50个床位以上(含)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有符合公共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4、在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管室内设保险柜(箱);
5、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5、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中,50个床位以下(不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经实地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文件;50个床位以上(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50个床位以上(含)的旅馆还应提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平面图;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旅馆,还应提交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及复印件或承诺书;
8、联营或承包经营的,应提交联营或承包协议书及复印件;
9、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10、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四)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审批流程
1、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福州市公安局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3、现场审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验。对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4、审核:现场审验符合要求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5、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领导审核后,由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签署准予许可意见后,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6、办结:1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7、填发《关于XX纳入日常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发证情况告知所在地派出所纳入日常治安管理。
(六)变更审批:旅馆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变更签注。填发《关于XX纳入日常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变更情况告知所在地派出所。
第五条  旅馆客房40间(套)以上(含)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初审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发证。
(一)受理单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二)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与旅馆客房40间(套)以下(不含)的内容相同
(三)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流程
1、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由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福州市公安局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3、审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职能大队领导在初审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4、现场审验:对复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验。对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5、审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领导在现场审验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6、审批:市公安局领导在审核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7、办结:经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8、填发《关于XX纳入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发证情况告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纳入日常治安管理。
(五)变更审批:旅馆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变更签注。填发《关于XX纳入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变更情况告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第六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旅馆业现场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总服务台
1、应配备有专门用于住宿客人信息登记上传的计算机设备;
2、应配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和专用证件扫描仪;
3、在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管室内设保险柜(箱);
4、贵重物品储存室(柜)应安装牢固安全的铁门、铁柜;
5、住客信息登记上传符合规定要求。
(二)监控系统
1、出入口、大堂、电梯、楼道、楼梯位、停车场、贵重物品储存室等部位应安装监控视频设施;
2、主要出入口和总台等部位的回放图像效果能清晰显示客人面部特征;
3、其他部位的回放图像能显示客人体貌特征;
4、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达30天以上。
(三)硬件设施
1、客房门窗应符合防盗要求;
2、客房二楼以下应安装防盗网;
3、客房二楼以上无安装防盗网的,窗户开启应小于15厘米;
4、客房内应张贴逃生示意图;
5、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6、消防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第三章  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审批发证
第七条  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发证。
(一)受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二)审批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洗浴按摩等项目工商营业执照;
2、应建有符合公共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经营场所具有防盗设施,客房、按摩操作间符合防盗要求,按摩操作间应安装展示室内整体情况的透明门窗;
4、设有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
5、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洗浴按摩等项目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包间、按摩操作间安装透明门窗情况说明;
5、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及防盗设施、贵重物品保险柜设置情况说明;
6、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四)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审批流程
1、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福州市公安局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见附件1);
3、现场审验:初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验。现场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4、审核:现场审验合格后,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5、审批:审核合格后,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6、办结:在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安机关在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时,在“经营范围”一栏统一填写“洗浴按摩场所留客住宿”,许可证号码填写参照旅馆业编号,但在号数前加上“X”字样,以示区别,如“鼓公特(旅)字第X001号”;
7、发放“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告知书”,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8、填发《关于XX纳入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发证情况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纳入日常治安管理。
(六)变更审批:旅馆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变更签注。填发《关于XX纳入日常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变更情况告知所在地派出所。
第八条  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初审后,上报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发证。
(一)受理单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二)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与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内容相同
(三)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流程
1、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经办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是否在规定工作日上报等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填写《福州市公安局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3、审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职能大队领导在初审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4、现场审验:复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验。现场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5、审核:现场审验合格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6、审批:审核合格后,市公安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7、办结:市公安局领导签署准予许可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安机关在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时,在“经营范围”一栏统一填写“洗浴按摩场所留客住宿”;许可证号码填写参照旅馆业编号,但在号数前加上“X”字样,以示区别,如“鼓公特(旅)字第X001号”;
8、发放“洗浴按摩场所告知书”,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9、填发《关于XX纳入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发证情况告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五)变更审批:旅馆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变更签注。填发《关于XX纳入治安管理的通知》,将变更情况告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第九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现场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总服务台
1、应配备专门用于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设备;
2、应配备二代证读卡器和专用证件扫描仪;
3、应设有专供留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
4、贵重物品储存室应安装牢固安全的铁门铁柜;
5、留宿客人信息登记上传符合规定要求。
(二)硬件设施
1、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按摩间透明门窗不得悬挂遮挡物;
2、应张贴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包厢内应张贴逃生示意图;
3、消防设施符合要求,消防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四章  旅馆业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日常治安管理
第十条  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治安管理要求: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派出所纳入日常管理;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澄清辖区旅馆的底数,按要求推广应用旅馆业系统;每天通过系统检查前一日辖区旅馆住、退宿人员信息的录入和上传情况;查询、统计前一日已上传或未上传信息的旅馆名单、各旅馆上传信息的数据情况;对于信息误传、漏传或不传的旅馆,应直接派员或督促派出所上门进行检查,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是全市旅馆业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市旅馆业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县级公安机关应用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督促技术部门和维护公司及时消除系统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管理日常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旅馆、留宿洗浴按摩场所;采集辖区旅馆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基本信息,并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局依托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对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实行月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  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日常治安检查工作要求:
(一)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的日常治安检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每半年、派出所每月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每年抽查数量不得少于辖区旅馆总数的10%。检查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县两级治安管理部门要通过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日常治安管理检查工作的指导,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日常治安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日常治安检查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取着装检查、便衣检查和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避免影响行业场所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四)公安民警在对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必须由2名民警同时进行,并随身携带省公安厅统一要求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按照“逢查必填”的原则,根据治安监督管理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内容及整改意见填写在《检查记录》中,由业主签名确认后,将《检查记录》第二联交业主。同时,把检查情况当场录入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的民警检查记录栏中;
(五)公安民警在对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开展日常治安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厅统一制发的《福建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未出示证件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民警在执行涉及行业场所的侦查办案、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和事故、查缉犯罪嫌疑人等紧急任务时,可凭人民警察证件先行处置。
第十二条  旅馆业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日常治安检查内容:
(一)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二)前台登记系统工作情况,前台服务员经过相关培训、通过派出所政审及实际操作前台系统情况,检查旅馆业实名登记、及时录入上传、退房操作等情况;
(三)房屋建筑的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消防设施配置情况,通道出入口、应急疏散楼梯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按规定进行张贴和摆放情况,应急照明设备正常使用情况;
(四)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旅馆业访客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监控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监控图像设备工作情况、按规定保存电脑监控记录或录像带情况;
(五)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情况;
(六)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经营者经营情况;
(七)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的客房(包厢)、寄存室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放射等性质的物品;
(八)对旅馆业、留宿洗浴按摩场所行迹可疑人员进行审查情况;
(九)火灾、爆炸、地震、生化恐怖袭击等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落实等情况;
(十)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总机落实防电话骚扰措施;
(十一)旅馆业单位承办重要接待任务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公安机关应结合治安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贵宾住宿楼层或举办活动场地控制情况,排摸、控制旅馆内部不安定因素,加强旅馆周边治安状况巡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遇法律、法规调整及需进一步规范的事项,将随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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