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5-0008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5-06-18
- 标 题: 关于简化新设立企业公章准刻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5〕178号
- 发布日期:2015-06-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新设立企业公章准刻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对象
简化对象为2015年6月1日起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存量企业还是按照原来规定办理公章准刻备案工作,待这些企业纳入“一照一码”登记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工作流程
根据闽政办[2015]79号文件要求,实行“一照一码”的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到公安部门许可的刻印单位刻制公章,由刻印单位将印章信息传递给公安部门备案。由于现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支持企业直接录入印章信息,软件改造还需一段时间,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口受理”窗口、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综合窗口(包括马尾区、保税区窗口)、鼓楼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以及七县(市)公安窗口对辖区新设立企业,还是按照原有流程进行,公安机关只协助公章刻制企业录入系统,审核工作由公章刻制企业负责,公安机关不用在审批三联单上盖章。
2.台江、晋安、仓山辖区新设立企业,不必到公安机关申请准刻许可,由刻制企业收集相关资料到福州金安印章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由金安公司负责录入系统,下发各公章刻制企业。
三、工作要求
1.新设立企业办理要求及需提交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包括领章环节)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委托人应当场亲笔书写保证书,保证其提供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之处,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章刻制企业负责按照上述要求审核企业提交材料,公安机关或金安公司协助录入系统后打印出来的三联单,公章刻制企业必须认真核对,盖章签字以示负责;
3.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后,必须在三联单上预留公章印鉴,及时将章模上报系统。公章刻制企业应保管好企业申请刻制材料,定期装订,并及时将预留印鉴的三联单中公安机关留存联交付新设立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新设立企业首次可以刻制单位名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申请)及内设机构等公章。
5.公章刻制企业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新设立企业刻制公章的材料审核、装订、印模上传等工作。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引起纠纷,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福州市公安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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