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6-0008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6-06-06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6〕165号
  • 发布日期:2016-06-0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榕公综〔2016〕165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6-06-06 00:00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福州市公安局 

2016年6月2日 

 

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政务(警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警务)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和“谁履职、谁公开、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本规定开展政务(警务)公开工作,其中公文类信息按照《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公开。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警务)公开协调机制,政务(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信息的比对、确认。 

第七条 市局成立政务(警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公开办,挂靠市局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务(警务)公开工作,局直各单位及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务(警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务(警务)公开内容 

第八条 政务(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公安行政许可、备案类、监管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七)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八)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九)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重大政务(警务)工作部署、政务(警务)工作制度、政务(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十一)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十二)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十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四)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五)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六)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十七)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外,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 治安部门应重点公开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二) 户政部门(社区警务指导处)应重点公开户籍、人口的行政管理政策; 

(三) 刑侦部门应重点公开重大犯罪案件的侦破情况,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四) 交管部门应重点公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政策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方面的信息; 

(五) 边防部门应重点公开边防管理方面的政策,群众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边防管理证件的须知事项以及海上治安信息; 

(六) 消防部门应重点公开公众消防安全须知事项,消防行政处罚、监督抽查、火灾事故调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面的信息; 

(七) 出入境部门应重点公开出入境管理政策以及公民办理出入境证照的有关信息; 

(八) 监管部门应重点公开羁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加餐代购物品收费标准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会见(探视)、请假、通信、治病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一) 在接受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时,应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的进展、结果等信息; 

(三)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四)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警务)信息不应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 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五)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的政务(警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向内部公开以下政务(警务)信息: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干部交流、轮岗、晋级情况,干部职工考核、奖惩情况; 

(三)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四)机关科室通讯费开支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职工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接待费开支情况; 

(五)机关干部出勤情况; 

(六)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涉及民警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备案类、监管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备案类、监管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备案类、监管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备案类、监管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备案类、监管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政务(警务)公开形式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务(警务)信息的基本形式有: 

(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 

(四)声讯电台、手机短信; 

(五)公告、通告; 

(六)设置政务(警务)信息查阅点、政务(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制作政务(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便民联系卡、标语、横幅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由原公开部门在原公开范围内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确定本单位政务(警务)公开的必要形式,其中: 

(一)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公文类政务(警务)信息必须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基层单位的政务(警务)信息必须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政务(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等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还可通过召开警情通报会、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广大群众及时通报社会治安动态、重大案(事)件处理情况、便民利民措施等。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内公开政务(警务)信息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 

(二)定期召开会议; 

(三)张贴公告、发文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其中,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为公安机关对内公开政务(警务)信息的必要形式。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务(警务)公开工作,包括: 

(一)做好本单位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警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年度报告; 

(三)指导本单位拟公开政务(警务)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汇总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 

(五)组织对本单位政务(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执法公开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审核、制定与公开工作; 

(三)承办因本单位政务(警务)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宣传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二)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政务(警务)公开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做好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宣教、督察、警保、科通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政务(警务)公开的宣传推广、监督检查、后勤保障以及网络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政务(警务)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 

(二)收集整理本部门政务(警务)公开资料,编制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目录,定期向政务(警务)公开办报送台账; 

(三)按规定对政务(警务)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或送交有关责任部门审定; 

(四)编制本部门的政务(警务)公开负面清单; 

(五)协助办公室、法制等部门做好政务(警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第一项由办公室和人事训练处共同牵头负责,第二项由宣教处和纪委共同牵头负责,第三、四、五、六、七项由法制支队牵头负责,第八项由指挥中心负责,第九项由人事处以及设有办事窗口的业务部门负责(治安、交警、社区、出入境等),第十项由办公室、纪委、宣教处共同负责,第十二、十三项内容由宣传教育处牵头负责,第十一、十四项由办公室和宣教处共同负责,第十五项由警务保障处负责,第十六项由人事训练处负责。 

局直各单位配合做好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内容的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政务(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 政务(警务)公开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主动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的审定: 

(一)市局及其业务部门制发的公文类文件,依照《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审核; 

(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按照保密规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本单位难以做出决定或者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定; 

(四)执法类信息的公开,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警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文类信息由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并按规定报送市档案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政务(警务)信息的各业务部门自行发布。 

第三十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的时限要求: 

(一)公文类信息自文件签发起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目录表、公文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在文件签发起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 

(二)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三)行政许可、备案类、监管类事项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四)对于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五)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告知时限内进行,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务(警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政务(警务)公开内容的报送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公开的政务(警务)公开内容包括长期公开内容、定期公开内容、即时公开内容: 

(一)长期公开内容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业务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以及办事指南、工作规范等; 

(二)定期公开内容是指按规定需定期公开的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及解读信息; 

(三)即时公开内容是指各部门创新采取的各种便民措施等相关信息,以及不定期产生的与便民服务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该按照《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台账的通知》(榕公办〔2015〕23号)、《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榕公办〔2015〕32号)以及本规定做好政务(警务)公开内容报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政务(警务)公开部门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编制办事指南,并报送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务(警务)公开部门应按时向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报送公开台账,其中长期公开内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台账(规范性文件)》,此类内容今后若有调整,则自更改之日起5日内补充报送《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台账(规范性文件补充)》;定期公开内容与即时公开内容按照本规定要求制作台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报送《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台账》。 

第三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针对相关业务出台新的政务(警务)公开要求,责任部门应立即按照新要求执行,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公开说明表(新增内容)》及文件复印件报送至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 

第三十六条 其他与政务(警务)公开相关的内容(信息、新闻报道等)应自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 

第三十七条 对内公开的内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向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报送《福州市公安局政务(警务)对内公开台账》。 

第三十八条 政务(警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报告本单位本年度政务(警务)公开工作情况。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务(警务)公开工作情况、采取的便民利民创新举措、取得的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计划。 

第八章 监督考核与评议反馈 

第三十九条 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每半年对所属政务(警务)公开责任部门政务(警务)公开工作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分别定于7月份和次年1月份,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政务(警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议。 

第四十条 政务(警务)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情况纳入局直各部门当年度绩效评估内容。对政务(警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警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政务(警务)公开意见箱,办事服务窗口要配置窗口服务满意评价器,全面推行群众公开监督评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研究意见可通过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设立政务(警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第九章 举报投诉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分局、县(市)区局,不依法履行政务(警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有违反政务(警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在政务(警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部门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部门分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实行政务(警务)公开;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 

(三)政务(警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警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六)造成泄漏警务秘密和国家秘密的; 

(七)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八)其它违反政务(警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四十五条 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纪检监察部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四十六条 被追究政务(警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协调监督部门进行调查,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6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四十七条 政务(警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局政务(警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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