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17-0006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7-03-24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7〕100号
  • 发布日期:2017-03-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榕公综〔2017〕100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7-03-24 00:00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公章刻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公治传发〔201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取消“公章准刻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从2017年4月1日起,用章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公章,无需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公章刻制准刻证明,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直接进行刻制。印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二、工作流程 

(一)印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查验用章单位的有关证明,当场拍照留存申请经办人员人像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录入上传至福州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用章单位申请经办人在备案三联单上签字确认后刻制公章,刻制后应在三联单上预留公章印模。 

(二)用章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留存备案: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级组织、机构刻制新公章的: 

(1)用章单位证件(见附件)副本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主管部门介绍信 

2、企业刻制新公章的: 

(1)用章单位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因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损坏的公章前往刻制企业刻制。 

4、因公章遗失、被盗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在省级以上党报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登报三天后无疑义的,提供报纸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取消公章准刻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备案监管工作。公安部、省厅对公章刻制备案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实名实数备案。要督促辖区印章刻制企业在公章刻制过程中要做到人证一致,凡刻章人不提供身份证或持他人身份证、假身份证登记刻公章的,不予刻章备案。 

(三)督促旧章销毁。对被更换的原公章、破损的原公章由用章单位在刻制新公章后自行销毁。 

(四)加大查处力度。属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明察暗访、网上巡查等多种形式对刻制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不录入系统或不备案以及私刻、乱刻公章,系统登记信息与备案资料不一致、相关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同时,加强对刻制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主遵纪守法意识和发现问题能力,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附件:用章单位证件分类 

福州市公安局 

2017年3月24日 

附件:用章单位证件分类

1.企业:营业执照; 

2.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社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学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7.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特殊无证件类单位:提供可以确定单位名称的批复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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