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9-0005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9-09-21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9〕487号
  • 发布日期:2009-09-2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榕公综〔2009〕487号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09-09-21 19:01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支队联系。 

附件: 

1、《责令限期整改(重大)治安隐患通知书》 

2、《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 

3、《复查意见告知书》 

4、《检查笔录》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监督检查纳入属地派出所日常治安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市局治安支队负责对全市单位内部保卫工作指导检查督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的职 

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检查内容: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保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置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检查内容,除执 

行本规范第四条外,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七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 

(一)属地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市局治安支队适时对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通过抽查、检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日常治安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日常治安检查应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公安民警在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日常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五)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理: 

(一)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并要求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二)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对单位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的处罚: 

(一)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3项(含)以下《规定》第十一条列举的治安隐患情形,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 

(二)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4项(含)以上《规定》第十一条列举的治安隐患情形,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一千元罚款;   

(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3项(含)以下《规定》第十一条列举的治安隐患情形,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千元罚款; 

(四)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4项(含)以上《规定》第十一条列举的治安隐患情形,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罚款; 

(五)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3项(含)以下《规定》第十二条列举的治安隐患情形,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七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员处四千元罚款; 

(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4项(含)以上《规定》第十二条列举治安隐患情形,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安民警和保卫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范遇法律、法规调整及需进一步规范的事项,随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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