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9-0005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9-12-09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机关大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9〕612号
  • 发布日期:2009-12-0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机关大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榕公综〔2009〕612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09-12-09 15:38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批表、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各地自行印制。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支队联系。 

    

  附件: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6、《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 

  8、《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9、《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00九年十二月九日 

 


福州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公安机关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由承办者全面负责;承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办者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遇有涉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同政府文化、体育、质量技术监督等涉及活动安全主管机关的联系,了解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协调落实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主动对当地经常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场地管理等机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升承办者、场地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本规范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主要有: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预计参加人数应包含在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人员、演员、工作人员、安保人员及围观群众等所有占用场地面积和疏散通道的人员。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申请安全许可。

第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 以下各类活动不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范畴: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场所范围内举办经工商部门注册许可的经营活动;

(三)在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系单一法人的商业场所范围内举办的促销、拍卖等商业活动;

(四)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在单位内部以及在单位外的宾馆饭店、会议中心、文娱场所等室内场所举办的由内部人员参加,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庆典、游园等内部活动。

不需要进行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及预计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情况报活动地派出所备案,活动地派出所接通报后要实地查看,督促承办方制定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二章  受理和许可审批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跨县级行政区、跨设区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涉及福州地区的活动,由福州市局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及监管的承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包括:

1、各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本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函;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民政部门颁发的成立协会或组织的证照;

4、其它政府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组织等合法证明。

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基本情况、明确每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起始及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重要领导、来宾、演员情况、流程安排、活动规模、观众组织方式、车辆数量等内容。

(三)现场平面图、临建设施搭建平面图。平面图应注明舞台、主席台、观众席、灯光架、安全通道、疏散出口、临时建筑、停车场、安保人员岗位等要素,并注明方位、尺寸、数量、高度。

(四)证件、门票的使用及防伪标识说明,并提供样本。

(五)与合法成立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企业签定的有关服务合同。

(六)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即共同承办者签署的含有同意共同举办活动、明确职责分工、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确定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内容的协议书。

(七)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以下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意见:

1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主要人群年龄及成分构成,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

2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水域、涵洞、桥梁等安全性;

3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4、临时搭建设施、展品贵重程度、危险程度;

5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

6、天气或其它因素及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影响情况;

7、活动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程度等。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包括: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3、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及数量、识别标志、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出入口、安全通道、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看护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安全检查措施;

7、人员入退场时广播疏导宣传方案和达到安全额定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8、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9、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恐怖暴力袭击、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额定容量、危及人身伤亡因素等安全问题,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2、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3、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4、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5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演练方案。

(十)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注明提供的活动场所可容纳的安全额定人数、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数据资料和证明;

2、保证已核验承办方取得的批准文件,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活动期间场地设施齐备安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3、场地方是企业或协会的还需提供合法成立的证明(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要求)。

(十一)消防部门对活动场所启用时的验收报告和日常检查记录,有搭建舞台等临时建筑的应提供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颁发的与举办活动经营项目相符的展览展销营业执照;

2、县级以上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同意举行演出活动的批复;

3、举办有外国、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承办方应提交文化部同意该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的批复;

    4、举办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承办方应提交福建省文化厅同意该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的批复;

5、有航空体育运动内容的(含使用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汽球、飞艇、降落伞、滑翔伞等进行竞赛、宣传、表演等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提交民航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书、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空军)的批准文书、航空器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运动员的运动证书;有国(境)外组织、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批准文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质证明。

(十三)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提交下列检验检测证明:

1、大型特种电器设备设施的电检报告;

2、承办者会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管理者对临建设施的联合检查验收报告或保证检查验收合格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3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演练录像资料;

4其他需要在活动举办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者检验的安全证明。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依法受理,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举行的活动不符合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材料和原因,同时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临时建筑搭建等实际情况,暂时无法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承办方在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中应予说明,保证在审批时效内提供的,在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受理申请后工作程序:

(一)治安部门应立即报告本级分管治安工作的局领导,在二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消防对活动场地、临时建筑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并组织消防、交通、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对活动现场进行相关安全检查;

(二)消防部门应在接到治安部门消防安全检查通知的三日内对活动场地、临时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消防安全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受理申请的治安部门。联合检查组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治安、消防、交通隐患和问题,应当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经检查人员签字后,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责令立即整改并组织复检,在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活动;

(三)负责安全许可的治安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四天内做出对活动的安全检查报告,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提出是否符合安全,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治安部门分管领导在接到受理申请报告后,要及时介入了解活动情况,指挥经办民警作好审批、检查工作,在经办民警呈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后,一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分管局领导根据活动的安全检查报告,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一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经办民警出具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在一日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安全许可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七)已开通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按规定登录。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24小时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要收回颁发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活动举办前未提交第十一条(十三)有关检验检测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停止全部或部分活动,并督促承办者和场地管理者指定专人落实公安机关的停止活动决定,并派出足够的工作人员做好解释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做出停止活动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准备。

第十七条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在做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后应通知下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通知要求协助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准备。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在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应预留足够数量的固定坐席数作为机动座位。

第十九条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不设固定座席的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是现场有效使用面积除以人均占用面积2平方米/人)所得的数量。现场有效使用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与现场各类设施占用面积的差额。

在空旷场所举办开放式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数按2平方米/人预计。

第二十条  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事先取得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认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地席每人所占单位面积不得小于0.75平方米

(二)舞台主表演区高度不足1.5,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不得小于10。舞台高度在1.5以上时,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

    (三)前后排座椅间距离不少于0.6,左右方阵距离场馆护栏不少于5,方阵距离疏散口不少于7

(四)露天体育场内的场地席,各区位间主通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8,辅通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6,所有座位席不得占用跑道;

(五)每一区位的座椅摆放不得超过2026列,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通道设置要求:

(一)在封闭场馆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内;万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有四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内

(二)每日(场)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每日(场)预计参加人数5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每日(场)预计参加人数15000人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增加通道的宽度。

(三)在公园或公共广场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大于3.5的,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或等于3.5的,不得设置展台展位。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得占用通道。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符合标准,所有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应当由专人及时清理。

(五)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

(六)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七)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确定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应当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在该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活动或堆放物品影响人群疏散。治安缓冲区域的范围应由承办方提出,设有明显标识,经公安机关认可。

第二十四条  票证管理要求:

(一)承办方应当制定入场人员的票证管理措施,包括: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措施、票证的方位或区域标志、入场的起止时间、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

(二)公安机关负责核准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承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额定容量印制、发售入场票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三)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执勤民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检要求:

(一)承办者应当提前确定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场内,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将禁带物品的名称和规格提前告知活动参与人员。承办者应当根据场所实际和活动情况设置存包处,对寄存的包裹实行开包安全检查。

(二)承办者应当按照活动的需要和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要求,聘请有安检资质的服务公司实施安全检查,不同规模的活动,由不同级别的安检公司负责,也可由承办者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X光射线检查仪、手持金属探测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检查及应急设备,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操作技能和处置能力的专业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本条(一)规定禁止行为的观众,承办方有权拒绝其进入,并报告现场公安民警处理。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采取对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措施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质隔离护栏、指示牌以及手持扩音器等设施器材。

(四)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活动现场,承办者要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专门值守。

第二十六条  承办者应当从有资质的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雇佣足够数量的保安员开展安全维护工作,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持有保安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现场搭建临建设施要求: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聘用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二)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提供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联合检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承办者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建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和铺设的线路、管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现场用电量达到场地管理者所能提供用电量的80%时,应当启用电车等其他发电设备;活动现场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种电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承办方要组织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演练;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出现现场混乱、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现场监管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场所管理者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活动举办期间,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室内进行任何形式的焰火燃放及明火作业(包括舞台效果),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承办方与场地管理者应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参与对象、活动时间等因素,预估可能到活动现场的车辆种类、数量,划定停车场地,分类有序停放,并派保安人员负责指挥看管,确保不发生失窃案件,停车场地的设置不得影响公共交通。

第三十三条  在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现场监管指挥部或公安执勤民警报告。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  对获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承办方举行的大型活动规模、场地特点等具体情况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可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一)安全监管方案应包括:

1、有明确的勤务组织指挥机构。成立由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为指挥,治安、交通、消防、活动举行地公安机关等涉及活动安全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监管指挥机构;

2、有明确的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民警。监管责任单位应是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参与安全检查的部门,监管责任民警应由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参与安全检查的民警担任,如遇安全监管范围广、岗位多、监管警力不足时,在监管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监管责任单位应增派警力,保障安全监管警力到位,特别是在水、电、气、油、疏散通道、烟火燃放点等易发生人员踩踏、建筑垮塌、火灾事故、恐怖袭击的重要部位,更要派业务骨干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3、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在监管方案中,要根据审核通过的承办方和场地管理者的各项安全方案、措施,有针对性地安排监管民警,明确监管民警的监管区域和岗位,明确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

(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包括:

1、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可依托监管指挥机构开展工作,增加安检、特警等专业处突部门为成员单位,并留足机动警力,确保有效开展工作;

2、明确工作原则和任务分工。确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原则,防止激化矛盾,明确各部门任务,形成合力;

3、针对各种突发事件采取的工作措施。要根据活动特点和当前社会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可能发生各种突发事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确保快速、稳妥处置。

(三)召开由监管责任单位、处突工作单位、承办方、场地管理者、电力、质监等涉及安全保障的单位参加的活动安全工作协调会,互通情况,明确方案、预案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协调解决安全问题。

第三十六条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在受理活动申请至活动结束,均应认真对承办方、场地管理者的活动场馆、临建设施、方案落实、人员到位等情况逐项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在案。主要检查: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稳妥、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二)临时搭建的舞台、观众台、灯光架、展台、展架等设施、建筑物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相关具有资质的部门是否已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查报告;

(三)水电气热、通信广播等重点要害部位看护措施是否到位;

(四)现场售票处、场地内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现场桥梁、涵洞、河(湖)沿岸、陡坡、窄路、转弯等重点地段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是否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X光射线检查仪、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防爆毯(罐)等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否拒绝其进入;

    (六)是否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七)是否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八)是否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九)是否按要求提供足够的停车场地,并派专人维护安全秩序;

    (十)活动场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十二)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十三)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是否遵守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安全检查的公安民警在每一次安全检查后均应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由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活动举行前还不能解决的,应停办或部分停办活动。

    第三十八条  活动现场负责监管的公安部门接到承办方报告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监督承办方启动紧急预案,并组织采取措施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监管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负责安全许可的治安部门规定的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地管理者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检查指导,促进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主管安全的专门人员,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主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主办单位的具体要求,制订严格细致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在安全检查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将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和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告主办单位,要求协调解决,并针对安全隐患制定确保安全的工作方案,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积极建议取消或部分取消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本规范第八条(二)(三)(四)项不属安全许可范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举办地的派出所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承办方和场地管理者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落实活动治安防范措施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制定活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单位有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应书面通知举办单位取消活动,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活动现场需设定岗工作位的,由负责安全许可的治安部门和承办者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否取得安全许可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行活动的要书面通知承办者取消活动,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四十五条  承办者或场所管理者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经许可举办的由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经许可举办的,由活动举行地派出所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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