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2-0015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2-08-28
  • 标    题: 关于规范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2〕524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规范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公综〔2012〕524号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2-08-28 16:14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宣教处: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5号)、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公传发〔2012〕19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登记管理,规范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校车驾驶资格管理工作 

(一)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提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填写《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各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四款要求,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校车驾驶资格条件如下: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在《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表》签注审核意见,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通过审核的,要收存以下资料并专项建档永久保存: 

1、《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禁毒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5、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校车驾驶人年度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的审验。对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审验时,校车驾驶人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个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四)取消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五)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所属辖区交巡警(交管)大队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对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辖区交巡警(交管)大队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发、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校车驾驶人应当按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到期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 

(一)校车标牌核发 

1、县(市)交管大队负责本辖区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审核,负责本辖区校车标牌的初次发放、检验有效期满换发检验合格标志、补/换领校车标牌、校车标牌的回收工作。 

2、交巡警支队车管所牵头,市区各交巡警大队负责辖区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审核;车管所负责市区校车标牌的初次发放、检验有效期满换发检验合格标志、补/换领校车标牌、校车标牌的回收工作。 

(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1、初次发放校车标牌 

(1)申请审核阶段 

①县(市)办理流程。各县(市)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县(市)交管大队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当日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各县(市)交管大队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相关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明、凭证。 

各县(市)交管大队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②市区办理流程。市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当日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将征求意见材料传递市区各交巡警大队。市区各交巡警大队应在收到车管所传递的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进行审核(跨辖区的,由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分别通知辖区交巡警大队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递交车管所。 

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相关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明、凭证。 

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2)发放标牌阶段: 

对于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发放校车标牌时,各县(市)交管大队、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应当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及《校车标牌申领申请表》(见附件2),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将以下证明、凭证存档: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④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原件; 

⑤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原件; 

⑥《校车标牌申请表》原件。 

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其中: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2、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及换发校车标牌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不得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向初次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校车标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校车标牌申领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相关信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将审查的证明、凭证存档。 

3、补(换)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初次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补(换)领校车标牌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4、校车标牌的收回 

符合以下情形的,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收回: 

(1)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2)校车使用许可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5、其他 

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各县(市)交管大队、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应于每月30日分别将当月办理校车标牌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送县(市)政府、市政府备案,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交管大队应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应每月将市区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三、校车标牌发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一)专用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2012年7月1日前已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六合一”系统)内办理校车备案登记的,由于7月“六合一”系统升级后系统已不具备撤销备案功能,目前无法办理校车备案撤销业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已明确待“六合一”系统下次软件升级时,统一将原校车备案登记信息撤销,今后不再办理校车备案撤销业务。 

(三)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2012年7月1日前原登记使用性质为校车类的车辆如需继续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服务提供者需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后,由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六合一”系统重点对象管理模块内录入,重新发放标牌。 

(四)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合格证扫描显示车辆类型为“大型专用客车”而在注册登记时却又提示“非载客汽车不能作为校车使用”,属于提示不准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已将提示修改为“车辆类型为非专用校车,使用性质不可为校车”。专用校车的车型类型应为“大型专用校车”、“中型专用校车”、“小型专用校车”,各单位如仍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与交巡警支队车管所联系。 

(五)小学生专用校车(即《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系统》中“车辆名称”栏为“小学生校车”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按使用性质为“小学生校车”办理,不得签注为“幼儿校车”,但在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作为非专用校车接送幼儿。 

(六)非专用校车发放校车标牌后,“六合一”系统自动将“检验有效期止”更新为“校车标牌核发日期+半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落实职责。我市幼教及中小学教育机构即将陆续开学,各单位要从保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认真负责的高度,不等不靠,主动作为。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共享校车驾驶人犯罪、吸毒、癫痫、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信息。 

(二)排查核实,全面告知。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核对7月1日前已备案的校车台帐,按照“点对点”精细化管理工作和“牵手平安行”活动的部署要求,逐一通知学校和校车驾驶人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求于9月2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告知,避免延误。各地应在9月10日前将经核实后的辖区校车及其驾驶人情况通过市交巡警支队文件传输系统发送到车管所、驾管所。 

(三)宣贯部署,便捷服务。各地公安机关应认真学习领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贯彻落实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发放校车标牌、出具校车驾驶人申请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相关证明等工作规范。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宣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在9月底前,各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车驾管窗口应设置校车业务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在业务窗口、书表填写区等处提供《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表》、《校车标牌申领申请表》,及时公布业务须知。 

(四)规范办理,加强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规定时限办理校车及其驾驶人业务。在办理过程中遇有疑问,要及时与交巡警支队车管所、驾管所进行沟通。对于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向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交巡警支队车管所、驾管所要负责校车驾驶资格管理工作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全市校车及驾驶人情况,及时通报各地校车驾驶资格管理和校车标牌发放工作情况。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表 

2.校车标牌申请表 

3.填表说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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