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2-0015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12-09-28
- 标 题: 关于重申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交巡网传〔2012〕201号
- 发布日期: 2012-09-28
- 有 效 性: 废止
各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工作,提高便民服务质量,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业务受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业务受理范围
(一)下列业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大队负责受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审批、满分学习、外籍换证、跨省转入换证。驾籍地在福州的非本市常住人口,在暂住证所在地大队办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满分学习业务;外籍人员、华侨的外籍换证在居(停)留证所在地大队办理。
(二)下列业务在各县(市)、区大队均可办理:本省跨地区转入换证、补换证。
(三)申请B1及以上准驾车型的外籍换证、转入换证和军转地换证在支队驾管所受理。
二、业务具体要求
(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
受理时,应核对和更新驾驶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以便加强“点对点”日常管理;应核查驾驶人审验年度内的计分记录情况,对驾驶人有记分记录的,应要求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教育学习。
(二)满分学习
非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异地驾驶证)因系统缺陷尚未解决,应告知驾驶人回驾籍地办理;驾籍地在福州的本地驾驶人办理满分学习业务应在户籍所在的辖区大队受理;持福州核发驾驶证的外地驾驶人办理满分学习业务应按暂住证所属的辖区大队受理。
各大队应严格落实满分学习内容和时间要求,确保驾驶人到场参加规定时间学习,并建立学习台账,杜绝出现驾驶人未到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三)外籍换证
应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及对等原则受理,凡持境外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注明有“实习”、“非正式”、“临时”等字样的,不得受理申请。受理时,应核查护照或警综系统的出入境记录,核对驾驶人领取驾驶证的时间是否与其入境记录相符。
录入信息时,应按照规范要求录入,原准驾车型不能超过七个字符,不需录入标点符号;发证机关只需录入发证国家的名称,持国外护照的国籍应录入为发放护照的国家;性别、证号、申请的准驾车型应认真核对后录入;领取境外驾驶证年龄不满18周岁的,录入时初次领证时间应按照满18周岁生日该日录入。业务受理后应及时进行系统移交。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转入换证
受理时,应认真核对驾驶证的准驾、初次申领时间等是否与全国网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退办;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与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办理变更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的,应当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2004年5月1日后在暂住地申领的A、B准驾车型驾驶证应降驾为C1后才能受理转入换证。
(五)补证换证
对身份证证号发生变更的,若出生年月日未发生变更可以直接通过补换证业务进行变更;若出生年月日发生变更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确实因受理时录入错误的,可以到驾管所核对初始档案后予以变更)。
对护照证号变更或变更为身份证号,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
对名字发生变更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若因失误录入为同音字、相似字等可不用查档直接予以变更,如“凤”录入为“风”)。
对申请人因部队调动等原因户籍迁移无法提交居住、暂住证明的,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发的驾驶证在办理补换证后需再办理转入换证;有效期满但超过有限期时间的可同时办理期满和转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三、受理业务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单制”。各大队服务窗口应严格执行“两单制”,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业务,能当场办结的予以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动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
(二)落实制证立等可取。各大队应加强窗口软硬件服务设施建设,对转入换证、补换证的制证应落实立等可取。
(三)准确录入业务信息。各大队应督促民警在日常受理业务中认真审核,准确录入信息和数据,减少业务错办率、退办率。
(四)及时办结业务。各大队应每日清理积压业务数据,对逾期准考证明应及时退办,对本管理部门的转出数据应及时下载并转出,对业务预警中的在逃处理结果应及时进行回复,应指定专人每日进行核查未及时办结业务,确保业务办结率达到百分百。
(五)及时移送档案资料。各大队应按照要求规范整理转入、外换等业务档案资料,并及时移送到支队驾管所。
各大队应严格执行上述具体业务受理要求,不得推诿。遇疑难问题应及时与驾管所联系沟通,对一时无法办结的业务,应主动请群众留下电话,办理情况及时反馈,避免让群众多次往返。
特此通知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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