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3-001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3-11-05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3〕383号
  • 发布日期:2013-11-0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公综〔2013〕383号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3-11-05 18:17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提供食品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特制定《福州市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公安局 

2013年11月5日

 

福州市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同食品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严厉打击食品犯罪,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查证属实的食品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挂靠治安部门)负责牵头对本辖区内群众举报的食品犯罪线索进行核查办理,并对举报事实和奖励行为负责。市公安局专项办(治安支队)举报电话:87026030,传真:87026330,邮编350001;各县(市)区局也要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犯罪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福州地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或地点; 

(三)举报提供的犯罪线索事先未被公安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犯罪行为需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的。 

第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性质、规模、案值金额、社会危害性等标准综合确定。奖励底线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原则上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一)每刑拘1名嫌疑人奖励1000元,每增加刑拘人员1名追加奖励3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扣的可以认定为涉案食品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不足10万元案件,可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现场另查扣涉案食品非法添加物的,再奖励1000元。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足30万元的案件,可追加奖励金额2000元;现场另查扣涉案食品非法添加物的,再奖励2000元。案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视情可追加奖励金额3000元至10000元;现场另查扣涉案食品非法添加物的,再奖励3000元。 

(三)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的,在上述两款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给予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案件属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在前三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办案单位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奖励金额由具体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经市局专项办审检同意报市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由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人的需求选择以现金发放或转入举报人个人银行帐户的形式发放奖励金。 

举报人向市局举报,由市局转给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层层申报审批,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办案单位在立案调查属实后,在采取刑拘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按规定呈报奖励金。经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做好通知记录,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办案单位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市财政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市局专项办专人负责。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案人员不得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安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

1、《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 

2、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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