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4-0022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14-06-13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工作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4〕218号
  • 发布日期: 2014-06-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工作细则》的通知
榕公综〔2014〕218号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4-06-13 19:00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警务督察、交巡警支队: 

现将《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公安局

   2014年6月13日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水平,规范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每日6:30至20:00机动车在福州市中心城区(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城区)道路上发生撞刮,仅造成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且均在福建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快处中心分别在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设3个服务点,在福州中心城区内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共同选择到其中任一服务点处理。 

第四条 快处中心服务点每天工作时间8:30-18:00,中午(含节假日)不休息,各服务点民警的派驻及日常业务工作由所在地公安分局负责。 

第五条 快处中心驻点民警应当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初级),熟练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知识,遵循“依法、公正、快速、便民”原则,及时受理调解发生在福州市区范围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到责任方投保的公司定损理赔: 

1、交会车辆发生事故,由跨压中心线一方负全部责任; 

2、追尾事故由后车方负全部责任; 

3、根据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有明显交通违法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各自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向各自投保公司定损理赔: 

1、各方均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 

2、各方均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未拍摄现场照片或所拍摄照片无法说明现场情况,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第七条 驻点民警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使用驻点辖区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文书,出具的《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使用服务点辖区交巡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将文书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或损害赔偿有争议的,驻点民警应给予指导,解惑释疑,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九条 快处中心驻点民警应当加强与快处中心各家保险公司的工作沟通协调,协助支持相关保险部门开展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 

第十条 驻点民警对发生在快处中心的争吵、打架、斗殴等事件应当及时制止并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快处中心办理事故车辆定损理赔的,驻点民警应当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服务点办理。经通知仍无故不到的,可以制作案件移交通知书将案件移交事故发生地辖区交巡警大队处理。 

第十二条 快处中心驻点民警使用《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应执行严格的领用登记和存根回收及保管制度,加强单据管理。 

第十三条 快处中心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安装公安网络,驻点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核查各方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案件,必须全部依法依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窗口服务规范》,快处中心应当设立监督台,公布民警姓名、警号,设置意见簿、意见箱、单位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辖区交巡警大队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快处中心受理案件数据、民警调处案件数据汇总后报送交巡警支队案件调查大队进行统计。 

第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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