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4-002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14-11-05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境〔2014〕99号
  • 发布日期: 2014-11-05
  • 有 效 性: 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公境〔2014〕99号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4-11-05 1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省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抽查情况的通报》中评点的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申请表填写及信息采集 

  按照外国人信息“应采尽采、应录尽录”的要求,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应认真核对申请表上外国人护照类型、拟申请签证证件种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内容是否准确无误,补录时应再次核对后采集信息,确保不出现漏填漏录的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 

  (一)国籍审核的对象。根据省厅通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以下申请人作为需要进行国籍审核的对象 

  1、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籍儿童; 

  2、国内出生首次申请签证证件的外籍儿童; 

  3、曾发生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的国家首次申请签证证件的申请人; 

  4、对上级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报、群众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双重国籍等需要进行国籍确认的。 

  (二)提交证明材料。受理以上情形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另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已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的,应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本人出生在外国,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交验本人的出生证明和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生证明上国籍、姓名、出生日期与所持护照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资料变更证明(以下同)。 

  2)提交本人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在住在国定居的相关证明和中国护照的复印件。 

  3、本人出生在外国,出生时父母双方为外国国籍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交验本人的出生证明和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本人出生时,父母双方为外国国籍的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4、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说明; 

  3)交验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前使用过的中国护照和在住在国定居的相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交验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意:外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并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加盖骑缝章,交验翻译原件并提交翻译复印件。 

  国籍确认的相关证明,应当作为申请签证证件的材料一并附上,窗口受理民警先行初步审核,对明显具有中国国籍的,告知应按中国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不予受理签证申请。 

  (三)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时,需对申请人国籍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在审批意见中注明。 

  1、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确认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的,按中国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 

  2、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按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其中,申请人还保留有国内户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再凭户籍注销证明等申请材料办理签证证件。 

  3、具有国籍冲突且符合退籍条件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经批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的,凭该证书等申请材料按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不符合退籍条件的,按照中国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不予受理签证申请。 

  4、审核工作流程。本处外管科及福清、长乐、连江县(市)、马尾区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需要进行国籍认定的材料,均应填写《国籍认定审批表》,本处外管科受理材料,由受理民警提出初审意见、审核民警复核、科长审核确认;福清、长乐、连江县(市)、马尾区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受理材料,由各大队提出初审和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由我处复核。审核后,将《国籍认定审批表》移交处相关科室,作为中国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完善申请团聚类居留许可所需材料 

  (一)持Q1类签证入境的外籍儿童,申请团聚类居留许可,需提供: 

  1、申请人护照; 

  2、住宿登记证明; 

  3、被探望人身份证明及儿童父母双方护照、定居国外证明(说明:儿童出生时,父母一方为外国籍、一方为中国籍的,需提供外籍父亲或母亲护照复印件及中国籍父亲或母亲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儿童出生时,父母双方为中国国籍,需提供中国籍父亲或母亲的中国护照复印件及定居在外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儿童出生时,父母双方为外国国籍,需提供外籍父亲和母亲护照复印件); 

  4、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 

  (二)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籍儿童,申请团聚类居留许可,除上述按持Q1签证提交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四、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装订整理 

  窗口民警受理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整理申请材料移交: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住宿登记证明; 

  3、健康证; 

  4、探亲类:亲属关系证明、邀请函件、亲属身份证明; 

         寄养类:监护人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父母亲身份证件、委托书、承担寄养公证; 

         工作类:工作证或专家证、申请报告; 

         留学生:入学证明、JW202表、申请报告; 

         购房:房产证、经济来源证明。 

  五、进一步明确外文证明材料翻译的范围及要求 

  申请材料中,外文出生证、结婚证,以及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签证或居留证需翻译成中文,且须加盖翻译机构的印章。国内翻译机构须事先提交提供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单位报备,经审核后方认可提交的翻译件。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增内容请按照一次性告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外管科联系。 

    

  附件:1、办理国籍认定须知 

      2、国籍认定审核表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014115 

  附件一    办理国籍认定须知 

  一、已退籍 

  已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的,应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出生在国内 

  交验本人的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婚姻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出生在国外 

  1、本人出生在外国,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交验本人的出生证明和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生证明上国籍、姓名、出生日期与所持护照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资料变更证明(以下同)。

  (2)提交本人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在住在国定居的相关证明和中国护照的复印件。

  2、本人出生在外国,出生时父母双方为外国国籍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交验本人的出生证明和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本人出生时,父母双方为外国国籍的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四、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说明;

  3、交验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前使用过的中国护照和在住在国定居的相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交验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意:外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并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加盖骑缝章,交验翻译原件并提交翻译复印件。

  附件二            国籍认定审核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英文名字

 

出生地

 

提 交 材 料

未成年人:

□出生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所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父母的婚姻证明

□未成年人出生时,父母为外国国籍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成年人出生时,父母在住在国定居的相关证明和中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成年人:

□本人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提交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说明。

□交验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前使用过的中国护照和在住在国定居的相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交验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受理意见

 

审核意见

 

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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