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5-0018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15-04-03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机关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5〕79号
- 发布日期: 2015-04-0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福州市公安机关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沟通银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公安机关奖励银行工作人员
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部门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作用,表彰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实施办法(试行)》(闽公综〔2014〕619号)以及《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防范侵财犯罪“猎狐捕鼠”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榕公综〔2014〕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行为实行“公开公平、一事一奖、及时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工作人员是指银行柜员、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安保人员和视频监控中心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行为
第四条 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主动劝阻或者协助拦截方式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主动劝阻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营业网点(柜台、ATM柜员机)工作中,及时采取提醒、劝阻、借助96110-8福建警方防骗热线、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求助后协助公安出警人员或其他在职务范围内可采取的措施成功阻止被骗群众向诈骗嫌疑账户汇款的行为。
第六条 协助拦截是指被骗群众已通过柜台、ATM机、网银、手机及其他支付平台等途径向诈骗嫌疑账户汇款,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立即采取冲正、密码锁定、紧急止付等措施,成功拦截被诈骗资金从嫌疑账户转出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厅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主动劝阻被骗群众单笔汇款50万元以上的,每次奖励5000元;
(二)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在同一案件向多个账户累计汇款50万元以上的,每案奖励4000元;
(三)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单笔汇款或者多次向同一账户累计汇款50万元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第八条 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主动劝阻被骗群众单笔汇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每次奖励3000元;
(二)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在同一案件向多个账户累计汇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每案奖励2500元;
(三)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单笔汇款或者多次向同一账户累计汇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
第九条 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2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主动劝阻被骗群众单笔汇款20万元以下的,每次奖励1000元;
(二)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在同一案件向多个账户累计汇款20万元以下的,每案奖励800元;
(三)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单笔汇款或者多次向同一账户累计汇20万元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
第十条 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的,奖励金由相关人员自行分配。
第四章 奖励审批
第十一条 因主动劝阻或者协助拦截方式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后,银行工作人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电话后指派属地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并对银行工作人员及被害人按照规范制作询问笔录,提取银行录像、交易凭条、交易记录、申报表、申报人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接警派出所民警应在5天内将材料移交刑侦大队,刑侦大队在初步审核后应填写《福建省公安机关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审批表》,于2天内进行报送审批。
对于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奖励的,由县级刑侦大队和警务保障部门分别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发放奖励金。
对于应由市公安局进行奖励的,由县级刑侦大队在2天内将材料报市局刑侦支队,刑侦支队和市局警务保障处分别审核后报市局领导审批发放奖励金。
对于属于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奖励的,由刑侦支队报省厅刑侦总队,由刑侦总队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福建省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申报奖励表》(多人参与的由主要工作人员填写),并协助公安机关提取相关银行录像、交易凭条、交易记录、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协助拦截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协助请求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由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一级支行和分行安全保卫部门逐级审批。部分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当附银行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对拟申报奖励工作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结束后,按照奖励标准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刑侦大队。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刑侦部门在收到银行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被骗群众询问笔录、被骗群众受骗期间的手机通话记录及汇款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向银行工作人员或者被骗群众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上述证据材料由诈骗警情的处置单位负责制作;公安机关未参与诈骗警情现场处置的,由协助拦截被骗群众汇款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制作。
第十六条 审批发放奖励金工作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联络员,负责受理银行申报、审核报批、支付奖励金工作。
第十八条 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元”均指人民币,外汇按事发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刑侦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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