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6-0019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6-05-19
- 标 题: 福州市治理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6〕148号
- 发布日期:2016-05-1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治理市区交通拥堵工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治堵行动,市治堵办会同福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治理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9日
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为保障城区道路有序通行,鼓励市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全力配合开展向城市交通拥堵“顽症”宣战工作,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减少道路交通堵情,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报奖励的违法行为种类
先期试行对市民抓拍举报机动车“加塞”、“乱掉头”、“冒黑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加塞”违法行为:
社会俗称的车辆“加塞”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其他车道变道插队超车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加塞”表现形式主要有六种情形:
一是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是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影响前方车辆正常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通过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依次排队,在车道的实线分界线随意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四是机动车从左转弯车道直行的;
五是机动车从直行车道驶入左转弯待转区的;
六是机动车规避路口直行红灯,采用右转弯绕行实现直行的。
(二)“乱掉头”违法行为:
“乱掉头”是指机动车行驶中违反不得掉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表现形式主要有二种情形:
一是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
二是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
(三)“冒黑烟”违法行为:
根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冒黑烟”行驶行为是指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行驶中排放黑烟或者浓烟的,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举报奖励标准
(一)抓拍举报加塞、乱掉头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70元;
(二)抓拍举报冒黑烟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30元。
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逐项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对该举报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上述奖励措施从对外公布之日开始,先试行三个月。
三、举报方式
(一)微信举报:市民可以关注“福州交警微发布”,进行实名认证,进入随手拍功能,按照固定的格式和要求,拍交通违法(加塞、乱掉头、冒黑烟等)并上传。
(二)互联网举报。市民可以登录福州交警支队门户网站,进入交通违法举报平台,按要求上传抓拍的交通违法图片、视频资料(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
举报人通过举报平台提供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应能清晰显示违法车辆车型、车牌号码、违法行为、违法地点违法日期、时间等信息,并如实填写登记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四、举报受理
交警部门对市民抓拍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达三天以上的不予受理。
公安交警部门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举报奖励发放
交警部门采用举报资料后决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十个工作日内按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号进行奖金兑付转账。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按举报登记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不实行多头奖励;对多人同时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实名举报人领取。逾期不领奖或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举报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加塞违法六种表现形式和冒黑烟车图例
2.“加塞”抓拍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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