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8-001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8-10-24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8〕304号
  • 发布日期:2018-10-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公综〔2018〕304号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8-10-24 19:35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形成全民禁毒良好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公综〔2018〕181号)精神,特制定《福州市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适用于市公安局本级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高新区)公安分局直接办理的毒品案件。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市)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9日 

 

 

 

福州市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禁绝毒品,防止和减少毒品危害,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福建省戒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人员不属本办法所称举报人: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缉私等部门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

(二)在与缉毒执法活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调查的个人;

(四)被胁迫参与毒品违法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个人;

(五)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违法犯罪同案嫌疑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电话、短信、信函以及电子邮件、微信、QQ、微博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第四条  奖励举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对象或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查获毒品或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

(一)根据举报,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最高奖励500元。属于聚众吸毒行为,现场查获不足10人的,奖励3000元至8000元;现场查获10人(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

(二)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缴获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给予奖励:

1.缴获50克(含)以下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2.缴获50克以上1千克(含)以下的,奖励3000元至1万元;

3.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含)以下的,奖励1万元至8万元;

4.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含)以下的,奖励8万元至15万元;

5.缴获50千克以上的,奖励15万元至30万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的,根据缴获制毒物品的管制级别和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4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3.缴获其它制毒物品的,每吨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等主要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10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至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处情况对照上述规定视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冰毒、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咖啡因等其它毒品,根据有关规定,与海洛因的具体折算标准是:1克海洛因相当于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可卡因、2克苯丙胺类毒品、2克吗啡、20克氯胺酮(K粉)、20克美沙酮、20克鸦片、3千克大麻叶、100克大麻油、200克大麻脂、4千克咖啡因、1千克三唑仑、1千克安眠酮、10千克氯氮卓、10千克艾司唑仑、10千克地西泮、10千克溴西泮。

第七条 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至 5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数额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或制造毒品窝点的,除按照第五条规定奖励外,视规模大小额外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第九条  举报毒品犯罪团伙案件的,可以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2起以上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金。

第十一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2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和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的作用分配奖励金,同等情况下,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举报人向不同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破案单位负责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举报行为同时符合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累计奖励,但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根据举报,仅缴获毒品,未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至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在举报内容查证属实或破案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由委托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举报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公安局本级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高新区)公安分局直接办理的毒品案件,奖励兑现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局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本级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高新区)公安分局受理的涉毒举报,转至属地公安机关查处破案的,由破案单位按当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执行兑现。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奖励金的,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适用第五条第(一)、(四)款的,需提供:

①《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或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③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④毒品鉴定文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⑥申请单位(代领)收据;

⑦举报人收据;

⑧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2、适用第五条第(二)、(三)款、第八条的,需提供:

①《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③毒品鉴定文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④毒品实物上缴相关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⑥申请单位(代领)收据;

⑦举报人收据;

⑧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3、适用第七条的,需提供:

①《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③相应的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④抓获单位证明;

⑤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⑥申请单位(代领)收据;

⑦举报人收据;

⑧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奖励金的申请,由办案单位呈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审核,市公安局领导审核批准,随报随奖。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将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二)伙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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