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1-0016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1-05-23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规范》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巡综〔2011〕104号
  • 发布日期:2011-05-2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规范》的通知
榕公巡综〔2011〕104号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1-05-25 16:17

各县(市)大队:

为有效推进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现将《福州市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不断拓展车管便民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带牌销售”摩托车应经辖区交巡警大队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  “带牌销售”服务站的设立由各辖区交巡警大队根据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点、人员配备、设备、场地及其销售车辆的注册登记数量等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机动车销售单位填写《申请办理国产普通摩托车“带牌销售”登记表》,并报支队车管所备案。

第四条  摩托车销售单位应当以“XX(机动车销售单位名称)摩托车带牌销售服务站”的名称办理摩托车“带牌销售”业务,对外设置“XX摩托车带牌销售服务站”的标识。摩托车“带牌销售”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须报辖区交巡警大队备案。

第五条  “带牌销售”服务站申请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辖区交巡警大队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带牌销售”服务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各辖区交巡警大队具体负责组织考核工作。每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支队车管所验收。考核合格的继续从事“带牌销售”业务;不合格的,停止办理业务。

第七条  “带牌销售”服务站申请车辆查验,应当填写《带牌销售服务站预约上门查验摩托车登记表》报辖区交巡警大队领导审定,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合格证》原件;

(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粘贴车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膜;

(三)非免检车或属超二年未报牌车辆应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单》;

(四)车辆照片,用于制作行驶证。

查验民警应认真审核“带牌销售”服务站提交的材料,打印、比对机动车产品公告,符合规定的,上门查验车辆。

第八条  车辆查验合格后,民警应在《带牌销售服务站预约上门查验摩托车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交予“带牌销售”服务站。同时,当场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于次日上午前,将车辆信息录入登记系统,打印《机动车查验凭证》。“带牌销售”服务站凭《带牌销售服务站预约上门查验摩托车登记表》领取《机动车查验凭证》。

查验合格的车辆,辖区交巡警大队应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合格证》、摩托车相片、《检验合格报告单》等材料,并签注牌号,形成临时档案;应设置临时档案专门存放区域或存放柜,做好台账,确保临时档案有序存放。

第九条  “带牌销售”的摩托车牌号应严格按照牌号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设置;严格按照“带牌销售”服务站申领号牌的先后顺序和牌证缴费时间依次设置;号牌设置应经大队领导审批,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  “带牌销售”服务站应凭《带牌销售服务站预约上门查验摩托车登记表》和《机动车查验凭证》,缴交摩托车牌证工本费,大队应严格按规定开具收费发票。

第十一条  “带牌销售”服务站凭缴费发票和《机动车查验凭证》,领取摩托车号牌。辖区交巡警大队应在《机动车查验凭证》和发票上签注车号,盖发牌专用章;收存《机动车查验凭证》复印件,做好发牌台账。服务站应于当日将号牌对应安装在摩托车上,并将车辆信息在“带牌销售”服务站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车辆销售后“带牌销售”服务站应确认车主信息,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录入车主信息,打印二维条码单;前往车管所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购车发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证明原件;

(三)车辆购置税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辖区交巡警大队应按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收存证明、凭证,出具《机动车受理凭证》。“带牌销售”服务站凭《机动车受理凭证》、《机动车查验凭证》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发放给购车人。

第十三条  “带牌销售”摩托车转到其他辖区出售申请退办的,应提交《机动车查验凭证》、《带牌销售服务站预约上门查验摩托车登记表》报请辖区交巡警大队领导审定。同意退办的,辖区交巡警大队应退还《机动车合格证》,并将号牌和牌证费转移至该服务站新申请查验的“带牌销售”摩托车。

第十四条  对超过两个月未销售的“带牌销售”摩托车,各交巡警大队应重新确认车辆并加强管理,预防车辆号牌丢失。“带牌销售”服务站由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车辆号牌丢失的,各辖区交巡警大队应予以惩戒,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辖区交巡警大队负责对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站,应予以惩处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带牌销售”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服务站实行公开监督电话,公布作息时间、服务承诺,设置意见箱、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

1、带牌销售服务预约上门查验摩托车登记表

2、申请办理国产普通摩托车“带牌销售”登记表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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