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6-0003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6-07-11
  • 标    题: 关于福州市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7-1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福州市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榕公综〔2006〕14号
来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时间:2006-07-11 00:00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二环路全线的高架桥(除鹤林、福州总院高架桥外)、六一路国货路高架桥、六一路闽江大桥北端连接高架桥禁止摩托车通行。

二、尤溪洲大桥南端立交桥禁止摩托车通行,过往摩托车从大桥南端立交桥下辅道通行。

三、五里亭立交桥、六一环岛立交桥、洋头口立交桥禁止摩托车通行,过往摩托车从桥下通行。

四、南二环主车道(尤溪洲大桥南端至则徐大道路口)禁止摩托车通行,摩托车一律从辅道通行。

五、外地摩托车(含本市八县市)禁止在外福铁路以南,福马铁路、江滨大道九门闸以西,闽江以北,甘洪路(不含本道路)以东和仓山区二环路以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六、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

七、根据今后市区交通安全畅通需要,对其他(不含本通告规定的道路)禁止通行道路,经市政府批准,以福州市公安局通告为准。

八、本通告所称“仓山区二环路”是指:南二环路(尤溪洲大桥南端至则徐大道路口)主干道、则徐大道(南二环路口至连江南路路口)、连江南路,以上均含本道路。

    九、本通告所称“摩托车”指二、三轮摩托、轻便摩托车,但执行公务的警用摩托车除外。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本市以往有关通告、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均按本通告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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