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7-3000-2021-0003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1-03-09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9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公办督〔2021〕39号
- 发布日期:2021-03-11
- 有 效 性: 有效
林发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平使用城市小型客运服务停靠点的意见》(第1198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建言献策,现将涉及我局职责范畴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相关法律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停靠站(点),不得在停靠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点)内待客、揽客。《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侯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侯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6.2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出租客运属于营运,是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客车和乘用车。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二、 关于允许“网约车”使用“的士”停靠点的建议
随着信息化的日益发展,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出行需求,网约车应运而生。从规范化管理来看,网约车属于预约出租客运汽车,其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点对点”的周到服务,但网约车停车问题确实较为突出。关于“允许‘网约车’使用‘的士’停靠点”的建议,我局交管部门表示充分理解和认可,但《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侯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侯客;加上目前网约车并无明显标识,从外观上根本无法区分网约车与其他客运车辆,因此基于现行规定暂不宜实施。
福州市公安局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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