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3000-2021-000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1-04-02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1202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公办督〔2021〕74号
  • 发布日期:2021-04-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1202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榕公办督〔2021〕74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04-06 16:57

朱美琴委员:

  您提出《关于将电动车纳入年检管理的建议》(第212028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建言,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未按规定更换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的管控,严禁其上路,违者重罚或没收”的建议

  是加大查处力度。我局依托现有38个路口高峰执勤点勤务,围绕主次干道、二环路、三环路、过江桥梁、高架桥、医院、商圈、校园周边等重点路段,滚动设置整治点,采取定点查纠和沿线巡查的方式,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道行驶、逆行等显见性交通违法,对无牌、假牌电动车一律依法扣车审查;路段采取骑警巡线方式动态劝导查处电动自行车上高架、驶入快速路主路等不按道行驶交通违法,达到严管严查的效果。2020年以来,城区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45.9万起。其中,2021年至今查处7.5万起。二是实行举报奖励。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印发《关于做好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从2021年1月下旬起,在城区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对举报合法、有效且被采用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每起奖励20元、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每起奖励10元;鼓励市民举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形成警民共建交通文明合力。三是开展上门通报。根据市委工作部署,从2020年11月起,我局联合市委文明办、市属各媒体开展上门通报劝诫活动,依托我局交警支队新媒体每日常态化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人照片,发布“上门劝诫”曝光推文及短视频93篇。在“E福州”APP和“福州交警微发布”中开设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曝光专栏,累计曝光43期,走访97个家庭和单位;各级媒体刊发相关报道134篇,点击量突破百万。

  二、关于“在各大桥梁枢纽的入口,安装高清摄像头抓拍,或重要交通要道设置警员监管,对违规擅闯机动车道的电动车进行扣分、重罚”的建议

  根据市政府《福州市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榕政办[2019]128号)要求,结合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目前我局已在包括城区重要路口、重要路段及高架桥等88个路口、路段道路设置高清交通违法自动抓拍视频监控,对电动自行车闯禁行、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抓拍,自动识别非机动车号牌,实现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自动抓拍、自动比对、审核处罚,进一步推动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工作。2020年以来,共抓拍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近9.2万起。其中,2021年至今查处2万余起。

  三、关于“推行电动车行驶证的年检制度,在规定年限内实行行驶证年检,以便对电动车进行更有效的管控”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已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对年限内电动自行车实行年检无相关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固化前期好的经验做法,补齐工作存在的短板,结合公安交警工作职责,常抓不懈、常态治理、久久为功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科学设置民警岗位,提升岗点民警对电动自行车管控效果;二是强化综合治理,推动部门齐抓共管;三是强化路面查处,保持路面严管态势;四是提升科技应用,加大执法震慑力度;五是扩大宣传覆盖面,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营造文明交通氛围。

  

福州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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