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管理,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用供小型汽车驾驶人进行科目考试的考场,有效弥补福州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资源不足,便利群众参加驾驶人考试。
二、该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该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考试系统规范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527号)以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应当符合七个方面条件,具体为:(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法人拥有考场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权,土地用途应符合规划要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社会考场建设的,应当事先经政府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作为社会考场;(三)考场建筑物应具有合法产权,不存在违章搭盖等情形;(四)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改革政策和福州本地考试工作实际要求实时配套完善、升级提质;(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六)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考试系统维护技术人员;(七)考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训分离。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四、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确定承办主体的流程包括六个环节,具体为:(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向社会公告社会考场的购买服务需求;(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社会考场承接主体;(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确定的社会考场承接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四)社会考场承接主体根据签订的合同,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规范、标准要求等建设考场;(五)社会考场建设完成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并提交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
五、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的租赁费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实行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租赁费按照物价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计取,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具体费用标准按照购买服务的合同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调整,租赁费也相应调整。
六、该办法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福州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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