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牌证
作废的公告(20240706-20240712)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大型汽车(0辆)、挂车(1辆)、小型汽车(3辆)、小型新能源汽车(0辆)、外籍汽车(0辆)、低速车(0辆)、教练汽车(0辆)、摩托车(30辆),依规定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车辆
(20240706-20240712)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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