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现依法公告刘刚等903名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停止使用(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