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时间:2024-11-12 10:37

  根据《福州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指导生产、销售、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组织、指导、监督对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按分工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依法对车辆乱鸣喇叭、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等交通运输噪声,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核事故应对,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应急响应工作。

  6.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7.负责打击走私成品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涉嫌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行为。

  8.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健全完善并落实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

  9.负责核事故应急状态下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公安机关做好应急情况下的处置工作。

  10.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来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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