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以上规定,现依法对彭玺等5人公告初领的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依法对刘明月等2人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