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三)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粘贴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请人照片;
(二)申请人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满 11 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提交现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申请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
(五)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被委托人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办理方式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回执》;
(三)对申请材料或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办结时限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按规定予以加急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二)收费标准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有效和5年有效两种,其中10年有效证件签发给申请时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5年有效证件签发给申请时未满18 周岁的申请人。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民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民币。
十一、审批结果
经批准的,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港澳居民可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证件,或者自愿选择通过邮寄取证方式领取证件。申请人自预约取证之日起超过1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证件。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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