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备案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对出海船舶、人员备案内容、范围、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迅速组织全体公安海防民警、沿海派出所民警、船管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规定要求,主动通过网上网下手段采集备案信息。要利用各种方式、渠道,积极向船东、船主、渔船民和船舶修造企业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相关措施要求,提高群众知晓率,配合公安机关实现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应采尽采”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业务指导,严格督促落实。各级公安海防部门要加强对沿海派出所船管民警、船管员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现场备案场所,引导群众通过船管站、派出所窗口或闽政通APP进行“三报备”。船管员或船管民警要将备案信息及时录入闽政通APP或“福建公安海防管理系统”。各级公安海防部门要加强对沿海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落实落地。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升管控效能。各级公安海防部门要加强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和沿海乡镇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出海船舶信息数据共享,避免群众重复报备,提升备案工作效能。各地要加强备案信息应用,建立完善涉海大数据,强化对重点船舶、人员管理;同时,要结合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严密防范疫情海上输入,严厉打击利用出海船舶偷渡、走私等涉海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试行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收集掌握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汇总研究并报送省厅海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安机关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出海船舶,是指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不包括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船舶;
本规范所称出海人员,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和其他随船出海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是指公安机关及时采集辖区内出海船舶、人员和船舶进出港信息登记备查。
第四条 备案工作由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
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由船籍港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无船籍港的,由船舶所在地派出所负责;船舶进出港信息备案由港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应采尽采、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六条 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包括:
出海船舶基本信息:船舶照片、船名船号、船体长度、宽度、吃水深度、吨位、额定船员人数、船舶来源、船籍港、船舶类型、作业类型、是否安装定位装置、船主或船上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修造厂(点)名称,修(造)、拆解船舶的时间、船名、船号、船籍港及进出厂时照片,送修人(或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出海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出港信息:船舶名称、进(出)港时间、港口、事由、货物品名、作业区域及随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固定在本港区水域作业、船上人员固定且1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已编刷识别牌号并安装定位装置的小型船舶(主机功率小于 44.1 千瓦),港口所在地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海防部门同意后,不需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仅每年备案1次船舶作业信息,运用船舶定位数据掌握动态信息。但是,重大安保、重要节点期间或者船上人员及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
第八条 对旅游、休闲等临时出海人员,港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
对客船、渡船以及由海事部门实行定期报告的船舶,港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每年备案1次航线情况,航线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并定期检查客运企业乘客信息登记情况。
对已向海洋渔业部门报备的出海船舶、人员及进出港信息,沿海派出所通过共享数据实现信息备案,可结合日常工作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沿海派出所、警务室或船管站等场所设立服务窗口,为群众现场报备提供便利。
服务窗口应当设立醒目标识牌,备有供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及饮水用具等便民设施,并印制便民服务单或服务指南等资料,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向群众宣传备案政策。
第十条 负责备案的沿海派出所应当通过民警登船采、村居协同采、船主自主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备案出海船舶、人员信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网上报备途径,供群众报备出海船舶、人员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开展出海船舶、人员进出港信息数据对接共享,避免群众重复报备,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采取张贴标语、面对面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出海船舶、人员备案政策及备案内容、渠道和方式等。
第十三条 负责备案的沿海派出所应当加强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现场备案、网上备案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应用要求
第十四条 沿海派出所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录入“福建公安海防管理系统”,建立重点船舶、重点人员档案,强化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沿海派出所应当依托备案信息每月对辖区船舶开展实地核查检查,及时掌握船舶买卖、转让、租赁、改造、报废、灭失等情况,每月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船舶总数的10%,每年实地检查船舶的覆盖率不低于50%。
对应当进行进出港报备,但6个月无进出港记录的出海船舶,港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录入系统。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出海船舶、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涉海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数据共享和联勤联动,及时处置涉海案(事)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 沿海派出所应当每年与备案船舶所有人或实际负责人签订1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责任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行备案制度不力的,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重大失误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沿海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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