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赌博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赌资的认定及处理
(一)下列财物应当认定为赌资:
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2.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
3.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或组织他人赴境外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
5.在赌博活动中放贷的款项。
(二)利用筹码、电子钱包移动支付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赌博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每次赌博查实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
(四)个人赌资能够查实的,适用个人查实赌资量罚;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照人均参赌款物价值数额予以量罚。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机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赌博机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折算后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对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应当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款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对参加计算机网络赌博的,按照查实的结算后实有赌资予以收缴。
二、对赌博活动中的交通、通讯工具的处理
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用作赌注的,应当收缴。
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专门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三、对赌博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赌博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依据赌博方式、赌资数额,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等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等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等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的;
3.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违法次数,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5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1次,且人数不满5人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的;
4.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不满5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2次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的;
4.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不满5台的;
5.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5台以上,不满10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2000元以上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3次以上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10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赌博而放贷赌资的;
5.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但不参与赌博利益分成的;
6.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9.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0.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5台以上,不满10台的;
11.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置赌博机的;
12.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10台以上的;
1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等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两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6.在共同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
4.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5.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其他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
2.不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按照参赌人数的多少收取费用或者获利金额抽头渔利的;
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
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5.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
6.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
(二)本意见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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