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各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窗口及经授权的公安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申请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提交本人书面说明。
四、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00元∕张;
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0元∕张。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被委托人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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