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入境需要申报户口的,应当首先前往拟定居地的县(市、区)侨务部门申请,确定华侨或非华侨身份。
(1)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县(市、区)侨务部门受理审核,核准后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拟落户地派出所凭《华侨回国定居证》落户。落户手续参考“华侨如何办理出生申报?”
(2)不具备华侨身份的,由县(市、区)侨务部门出具《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到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受理、上报审核,核准后予以落户。落户手续参考“非华侨如何办理出生申报?”
(认定是否属于华侨为侨务部门职责,如有需要了解可参考“如何判断是否为华侨身份?”、“认定华侨身份需要哪些材料?”、“认定非华侨身份需要哪些材料?”)
2、持外国护照入境或申请人国籍情况存有疑义的,需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认定。
申请人不必前往县(市、区)侨务部门,持国籍认定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治安大队户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治安户政部门转交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认定,办理国籍认定参考“如何办理国籍认定?”。公安派出所根据具有中国国籍的认定意见函,按非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参考“持外国护照入境或申请人国籍情况存有疑义的,经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如何办理出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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