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华侨如何办理出生申报?
时间:2024-03-07 12:58
 

原户籍注销地不在我省的非华侨身份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榕落户的,不予受理。

户籍(或原户籍注销地)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2)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件;

5)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7)父母户口均已注销的,可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还应当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父母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8)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注: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原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原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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