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华侨身份的,向侨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交验末次入境证件(护照、旅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和复印件,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和复印件,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3、交验拟定居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凭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和复印件。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同时交验体现近亲属关系证件和复印件。
证件类型包括:(1)私有房屋产权证;(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3)土地使用证(无明确地址的还应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启用通知书》);(4)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该单位社保缴纳凭证和单位分配房屋情况说明;(5)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经批准建设的自建房。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或使用人包括落户人本人,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
4、户口注销凭证(原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如回国定居落户人为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和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出生证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非中文的结婚证明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无法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原件或父母结婚证明原件的,或提供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落户人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亲缘关系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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