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更改:
1、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
4、未满18 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 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5、非婚生的未满18 周岁公民,因父或者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 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 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6、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
7、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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