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更改名字,但应遵循公序良俗并使用《通用规范汉字》收录的字。
2、满18周岁的由本人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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