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户籍证明
时间:2024-03-07 12:58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但是因公民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具体办理须知参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人户口簿需要出具证明的,参见“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户口簿”。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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