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申请凭《告知书》,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依申请凭《告知书》予以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由申请人提交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派出所依申请凭《告知书》予以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
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