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登记
时间:2024-03-07 12:58
 

1.姓名的填写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申报户口时随父亲姓氏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出生医学证明》内记录的姓氏与上述规则不符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申报人应申请姓氏变更,变更手续办结后再予打印户口簿。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少数民族公民登记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和有关规定转写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少数民族姓名对应的汉字译写中的间隔符用“· ”

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

 

2.出生日期的填写

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以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材料的,由本人、监护人、亲属或者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合理年龄范围的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经登记不予变更。只记得农历日期的,应当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3.性别的填写

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性别填写“男”或者“女”,《出生医学证明》上未确定性别的,由父母双方确定后填写。

 

4.民族的填写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只能依据生父母、养父母或者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者由收养机构确定。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与我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由省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者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双方到场共同书面确认婴儿的民族成分。


 

5.籍贯的填写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