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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姓名、籍贯、民族等项目填写参见“项目登记”,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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