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时间:2024-03-07 12:58
 

留学人员指户籍注销原因为“留学人员出国”的人员。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可以申报恢复户口。

1.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2.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除了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还需要提交本人房屋权属凭证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3. 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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