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时间:2024-03-07 16:18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2.《居民身份证》;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凭证。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军人转业、复员恢复户口,出生日期等其他项目一致,仅因部队公民身份号码编制重新赋码而产生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编制的号码不一致的,按转业、复员证件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给予登记,原户籍地已编制的号码作废。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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