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含假释)
时间:2024-03-07 16:18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等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说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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