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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